公告日期:2026-04-22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裁的职责,保障总裁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含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以下统称副总裁)等根据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设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总裁必须专职,总裁在控股股东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裁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担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并根据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履行具体程序。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待董事会确认后离任。如果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裁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总裁离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一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合资经 营等在内的合同;
(九)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并接受董事的质询。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第十四条 总裁对外投资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裁对关联交易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裁代行部分
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 理总裁人选。
第四章 总裁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制
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总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 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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