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行为。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决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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