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并提出建议;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设召集人 1 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1 名。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召集人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审议公司战略联盟协议和实施报告;
3、审议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4、审议公司市场、开发、投融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5、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6、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7、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8、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9、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10、制定、审议公司治理、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愿景、目标和策略,指导 ESG工作的日常开展,识别、控制与 ESG 日常管理相关的风险,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关于 ESG 工作的重大事项;
11、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其他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需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该意见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决策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材料签名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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