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的人力资源中心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召集人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召开。
第十四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五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
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载明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代理人的姓名和具体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未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