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出售境外孙公司事项的问询函回复
德皓函字[2026]00000040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出售境外孙公司事项的问询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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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9
有关出售境外孙公司事项的问询函回复
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出售境外孙公司事项的问询函回复
德皓函字[2026]00000040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公司或公司)转来的《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出售境外孙公司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47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事项 4:关于相关会计处理。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后续决策机制安排,并结合交易事项审议审批情况、付款进度、标的公司决策机制等,核实并说明标的公司的出表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出表时点确认为交割日(即
2026 年 3 月 31 日),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控制权转移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出表时点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企业
丧失对被投资方控制权的,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日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即出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相关规定,合并财
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中对控制权的定义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如下: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
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判断金融
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二、买方将拥有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与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比对说明
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当且仅当投资方同时具备这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具体如下:
(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1、《股权购买协议》第 6.16 条(业务的交割后运营):“双方确认并同意,
自交割之日起,买方有权经营公司业务并管理公司事务,其行使善意的合理裁量权。”该条款明确授予买方对标的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最终控制权,包括生产、销售、采购、市场拓展等所有经营决策无需征求卖方意见或获得卖方批准,该条款是权力要素的核心依据。
2、《股权购买协议》第 6.06 条(纳税申报):“买方负责准备和提交交割
后公司的税务申报表,并决定公司会计年度的变更(如从日历年改为财政年)。”该条款表明买方拥有对标的公司财务和税务政策的控制权。
3、《股权购买协议》第 6.01(c)条(关键员工保留):“买方有权决定关
键员工的薪酬、福利和工作条件,若关键员工离职,买方可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该条款表明买方拥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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