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江股份”)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一)2025 年 7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时任
监事董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 号)
1、主要内容
“经查明,董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董冰,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担任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监事。
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董冰母亲王某华控制并操作本人海
通证券账户以及董冰父亲董某臣的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44,200
股,累计卖出‘振江股份’36,500 股。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董
冰配偶向某彬控制并操作本人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10,000
股。自 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期间,王某华、向某彬多次买卖‘振
江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 36,500 股,违规交易金额为 1,222,966.0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振江股份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董冰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其母、其配偶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行为,导致董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董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2、整改情况说明
董冰先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该处罚决定表示无异议,并已严格按照江苏监管局的相关要求缴纳罚款。董冰先生母亲、配偶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归公司所有。
未来,公司将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21 年 10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30 号)
1、主要内容
“2021 年 4 月 29 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
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说明等公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由公司向第三方供应商增加或提前付款的方式,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3,150万元。
2018-2020 年,公司以加工费、材料款等为由分别向第三方供应商支付 2,600万元、350 万元、20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9%、0.25%、0.14%。随后,第三方供应商通过其关联自然人等将款项最终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胡
震已偿还占用资金 650 万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胡震已偿还剩余占用资金
2,500 万元及占用期间全部利息 296.32 万元。据此,上述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归还。
公司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供应商增加或提前付款的方式,连续多年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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