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管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
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管薪酬及绩效考核标准:
(一)坚持公司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坚持结果优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维护股东、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对董事、高管个人收入“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体现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的原则;
(五)薪酬结构合理化、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强化薪酬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对董事、高管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管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董事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方案时,应充分调研行业薪酬水平;审议董事个人薪酬时,该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管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结构、绩效薪酬比例、追索止付条件等核心内容;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薪酬支付、追索机制的执行情况,每年向董事会提交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管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董事薪酬
第七条 董事薪酬构成:
(一)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导公司经营方向和重要决策,支付与岗位相应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年度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除董事长以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支付薪酬;未担任具体职务的,不额外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发放税后固定津贴。
第四章 高管薪酬及绩效考核
第八条 高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其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实施情况确定。
第九条 高管基本薪酬按岗位职责、能力及行业薪酬水平核定,按月足额发
放。
第十条 高管的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合规运
作、职业道德、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考核确定。当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幅度扩大时,绩效薪酬应相应调减,未调减的应披露具体理由。
第五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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