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
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
意见和报告;
(六)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易
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人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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