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含子公司)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
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战略投资和财务投资,其中战略投资围绕下面三个方面进行:
(一)主业和主业生态的投资,提升或加持主业,打造主营业务的新能力、
新优势;
(二)助于公司打造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三)能够解决公司经营中急难愁盼问题的项目。
第五条 公司应控制投资额度,选择稳健安全的项目,强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年度投资总额度的调增,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组成。投委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议,根据项目情况外聘
专家参会并发表专业意见。投委会审议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前置程序。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专门办事机构,在其下设置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归集和管理,包括收集投资项目,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经初步评审会审议通过后的项目提报投委会审议;负责推进投资项目落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除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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