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
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
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定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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