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并应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具体运作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董事会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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