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含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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