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0 号
──────────────────────── 关于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绝味,A 股证
券代码:603517;
戴文军,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彭才刚,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彭刚毅,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2017年至 2021 年期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确认加盟门店装修业务收入,导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营业收入,占对应年度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8%、3.79%、2.20%、2.39%、1.64%。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各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营业收入。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戴文军知悉公司实际管理加盟门店装修业务,未对加盟门店装修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未将其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核算体系,并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彭才刚安排财务部员工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未规范加盟门店装修业务的核算,并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刚毅未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并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戴文军、时
任财务总监彭才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刚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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