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绝味食品”)的委托,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的目的。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注销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更正公告》。
4、2022 年 9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7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已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022 年 11 月 21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3 年 9 月 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