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统筹管理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公司统筹管理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
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并依照上述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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