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促使子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其中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 50% 以上的子公司、公司持股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子公司、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其持有的股权/股份,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管理者选择、股份处置、监督审计等股东权利,母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框架下,建立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股东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特点和环境,制订各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第八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上报子公司董事会,经营计划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母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子公司对财务相关事项、经营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办法,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母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公司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及母公司《公司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母公司《公司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母公司总裁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须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
第十五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在收到母公司为行使其股东权利作出的相关决定后 5 个
工作日内,应立即执行母公司作出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委派或推荐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质押子公司股权、要求子公司提供相关会计账簿等。
第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下同)是子公司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经营管理和执行母公司的决定,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如子公司董事长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子公司董事长非由母公司委派或推荐,则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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