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投资境内外股票、期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包含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0% 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第(二)和(三)项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限制,但委托理财资金可在授权时限内循环滚动购买。
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的每笔委托理财业务,高风险理财业务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购买决策权,低风险理财业务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行使购买决策权,负责具体购买事宜;在批准额度外的每笔委托理财业务,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慎行使决策权。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委托理财方案,积极与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收集信息,包括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等。
投资前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的,实地考察中应获取被考察公司的营业执照、最新财务报表、征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并与被考察公司副总经理或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进行面谈。
(二)审批人根据第七条的审批权限,对财务部门提交委托理财方案进行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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