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董事、独立董事人员资格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委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如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再融资项目、对外设立重要子公司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如重大业务重组、收购等)、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评估,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审阅公司 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在研究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确定。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需至少提前 5 日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至少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刻召开,但需要说明理由)。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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