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组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独立董事人员资格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确定。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以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除此以外,提名委员会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需至少提前 5 日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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