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错误、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附属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 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五)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相关年报信息披露的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的划分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外的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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