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3
第四章 信息的披露程序 ......11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内部控制...... 12
第六章 信息沟通及信息披露的文件保管...... 14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15
第八章 责任追究 ...... 17
第九章 附则 ...... 18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有关各方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漏或公开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刊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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