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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1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2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 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5
第六章 附则...... 5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
次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三) 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七)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八)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十)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 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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