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证券部报告并委托证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主管证监局、上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禁止和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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