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判断,并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预期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但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6.1.3 条规定的其他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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