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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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2026 年 5 月
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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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材料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
2026 年 4 月 27 日,单独持有公司 20.99%股份的股东惠增玉先生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该临时提案已经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了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魏学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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