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6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8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13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13
第七章 附 则......15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机制、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
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
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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