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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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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