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选 任......3
第三章 履 职......5
第四章 附 则......6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离任审查,并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