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惠发食品:惠发食品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4
第三章 印章管理...... 4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5
第五章 用印方法......6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7
第七章 责任追究......7
第八章 附 则......7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2、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3、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4、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5、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申请部门印章时,由经办人填写“印章刻制申请
表”(详见附件一),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1、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2、子公司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职章的刻制,由使用人提出,公司办公室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 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公安局备案;未经董事长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董事长及总经理职章均由董事长指定的监印人保管。

第八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将无条件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对因印章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
(子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制发、改正、废止及检查等管理工作,制订“公章登记表”(详见附件五)并将拓具印模样本装订成册,以便管理。印章保管人员交接公章应填写“公章保管交接登记
表”(详见附件六),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应及时上缴印章并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不得将其所保管的印章私自转交他人。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如将印章不慎遗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上报董事长,依法将遗失的印章公告作废。若印章出现损坏,印章保管人员应申请重新刻制公章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确保清晰、端正。印章专管人员下班时应将其保管的各类印章置于专用保险柜或保险箱内,专门加锁,号码应保密。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使用公章,应先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二),按以下权限批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专管人员用印。公司对外合同须使用公章的,还需由公司法务部门专职法务人员审核。

1、使用公司董事会印章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2、使用公司(子公司)印章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使用公司财务章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