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以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此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通过仔细核对财务报表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591 号《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资金均为经营性资金,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与证监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意见
我们对 2025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形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经核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24,500 万元,占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49%,担
保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贝洪俊、魏杰
202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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