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在年度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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