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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16:16:20 股吧网页版
海兴电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电力”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开网络公示的信息;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财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5 年 4 月 22 日,海兴电力发布了《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以下简称“《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以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 70013391_K0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3,938,146,712.6 元。

2025 年 5 月 26 日,海兴电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
会议并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上述议案已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749,780 股。

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
总股本,扣除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7 元(含税)。

若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
总股本 48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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