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交所
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组织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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