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9:56:23 股吧网页版
海兴电力: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
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该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