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公开。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不能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合存放,专户的设立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
集资金的报告,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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