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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23:08:10 股吧网页版
犯欺诈发行证券罪!“童鞋第一股”被罚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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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晚,A股“童鞋第一股”ST起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丽水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上诉权,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犯欺诈发行证券罪

  公告称,7月8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丽水中院提起公诉;丽水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9月23日,公司收到丽水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ST起步收到的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ST起步以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公司前董事长、被告人章利民,公司前总经理、被告人周建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前副总裁、被告人邹习军,公司前董事会秘书、被告人吴剑军,公司前财务总监、被告人陈章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起诉书》,ST起步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在ST起步发行可转换债券后,持续以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公开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前供应链总监、被告人周建璋在ST起步发行可转换债券前后,多次参与财务造假,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章利民、周建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习军、吴剑军、陈章旺、周建璋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判决书》,丽水中院判决,ST起步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

  针对判决书中的1000万元罚金,ST起步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国证监会已于2023年11月15日因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对公司作出5200万元罚款决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缴纳2100万元罚款。”

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2月,ST起步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ST起步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起步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ST起步通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公司分别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6947.84万元、1.82亿元、1.09亿元,占当年(期)营业收入4.97%、11.94%、19.54%;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1.16亿元、6911.2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6591.33万元、4037.32万元,占当年(期)利润总额的10.39%、37.42%、50.30%。此外,公司存在股份代持未披露行为。

  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方面,2020年4月8日,ST起步公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起步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露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ST起步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6947.84万元、5060.4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3181.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1879万元,2018年、2019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0.39%、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上半年业绩亏损

  资料显示,ST起步成立于2009年。2017年8月,公司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成为A股“童鞋第一股”。主营业务为儿童鞋服的设计、生产与销售,旗下核心品牌为“ABC KIDS”。

  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8583.57万元,同比下降33.53%;归母净利润亏损3713.53万元,上年同期亏损3091.38万元;扣非净利润亏损6098.95万元,上年同期亏损3157.66万元。

  公司表示,上半年,纺织服装行业竞争激烈,市场恢复缓慢,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出现下滑,报告期内收入未能覆盖成本费用支出,导致利润亏损。

  数据显示,9月24日,ST起步股价收盘报2.48元/股,总市值为15.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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