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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2:59:33 股吧网页版
ST起步: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公司应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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