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6-007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 27,246,265.81 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或“公司”)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该债权性质等实际情况已计提了 1,628.57 万元的预计负债,且在偿债资源覆盖范围内已经预留了偿债资源,其余 1,096.06 万元为重整完成后的继续履行项目,继续履行项目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 公司计划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中通国脉通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3)吉
0822 民初 2066 案号传票。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中晟宏程(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2025 年 2 月,公司再次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中晟公司向吉林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中
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025 年 6 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
0822 民初 206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华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款 27,348,024.83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止);(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工程款 27,348,024.83 元及利息)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三)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 278,000 元。(四)驳回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9,693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399,388.21 元,由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
受理费 178,540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399,388.21 元;由中通国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1,153 元。
2025 年 8 月,公司收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5)吉 08 民终
835 号,诉讼将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二、本次诉讼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 3535 号。
法定代表人:巩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明,男,1973 年 12 月 6 日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
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昱琦,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湖大路 639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研,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赫庭,北京盈科(长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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