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5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有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有关监管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章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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