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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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892-02 号
致: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柯”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普莱柯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本次分红涉及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等。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本所同意普莱柯在其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普莱柯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普莱柯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普莱柯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普莱柯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普莱柯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280.65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82,490.18 万元。普莱柯拟以 2024 年度
权益分派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 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回
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根据公司 2024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
告》,截止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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