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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05:51 股吧网页版
普莱柯:普莱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照公开信息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当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三)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项目负责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流程,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相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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