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及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要会议事项,包括: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上述会议并作出决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上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