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受董事会委派开展本规则项下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需要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告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有关监管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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