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300130721906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发行字[2015]54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458 万股,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HeiLongJiang ZBD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红星街 72 号。
邮政编码:15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0,372,51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一切为了人民健康。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进出口。一般项目: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初级农产品收购;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招投标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黑龙江省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发起人为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和亳州郡泽方隆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2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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