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依法依规签署并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
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第六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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