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中国·北京
BEIJING CHINA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审字【2026】00741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岛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报告编号:中审亚太审字【2026】007044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 2025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
使用的百分比:1%
选取依据:由于珍宝岛公司 2025 年度首次发生亏损,因此选取三年平均收
入作为确定重要性水平的基数。
计算结果:1,188.85 万元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存在疑虑相关账项重大资金占用,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及披露做出调整。
2、期末应收账款可收回性,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及披露做出调整。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该发表保留意见,其中第二项情形为“(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鉴于我们对珍宝岛其他应收款资金占用的疑虑和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我们无法获取到与该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由于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珍宝岛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的影响金额。
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六、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2025 年 4 月 29 日,我们对珍宝岛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中审亚太审字【2025】005287 号)。
本专项说明仅供珍宝岛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④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此页无正文,为珍宝岛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签字盖章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辉
中国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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