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单明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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