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兼顾公司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二、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以及监管指标等情况,统筹考虑短期利益和中长期利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强化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等,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发布股东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如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可以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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