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审慎原则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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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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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统筹负责,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涉及事项的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或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提出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将具体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2、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收到的信息作出审慎判断,满足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做好登记。需要披露但不满足暂缓、豁免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3、拟暂缓、豁免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及其证明材料等,做好登记工作,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确认后,交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上述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以及所涉文件类型、信息类型;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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