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者虽然持有不足 50%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实需要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相应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受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二)担保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形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及归还担保资金的来源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财务报表),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主合同(金额、种类、期限)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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